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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荣誉称号评定办法

发布日期:2021-10-20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


第一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

第一条 三好学生

(一)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思想进步。有良好的道德修养,遵纪守法。表现特别突出,能在班级中起表率作用。

2.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。专业基础知识扎实,知识面广博。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能力强。

3.积极参加学校劳动卫生、文体活动及各项社会实践,表现突出,为集体争得荣誉。

4.校级三好学生应当在本专业(班)综合测评排名前15%的人数中产生。
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评:

1.受到学校、二级学院,党、团、行政与学生违纪处分者,处分期内不得参评。

2.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(补考通过也不在参评之列)。

3.考试作弊者。

4.故意损坏公物者。

5.一年缺课累计30学时,升旗不到位一年超过5次,上课迟到、早退一年超过10次。其中任意一项超过规定者。

6.体测(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)成绩低于65分的。

7.违规违纪受校、院通报批评者。

8.从参评上一年度9月份开始休学或办理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参加上一学年评优工作。

9.来校借读或赴外校交流的学生不参与荣誉称号评定。

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

(一)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和比例
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思想进步,作风正派,遵纪守法,顾全大局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在各项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。

2.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成绩优良。

3.热心班级工作,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,工作认真负责,有主动性、创造性。有较高群众威信,有较强组织能力,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。

4.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当在本专业(本)综合测评排名前20%的人数中产生。
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评:

1.受到学校、二级学院,党、团、行政与学生违纪处分者,处分期内不得参评。

2.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(补考通过也不在参评之列)。

3.考试作弊者。

4.故意损坏公物者。

5.一年缺课累计30学时,升旗不到位一年超过5次,上课迟到、早退一年超过10次。其中任意一项超过规定者。

6.体测(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)成绩低于65分的。

7.违规违纪受校、院通报批评者。

8.从参评上一年度9月份开始休学或办理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参加上一学年评优工作。

9.来校借读或赴外校交流的学生不参与荣誉称号评定。

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

(一)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

1.具有良好的班风班纪,热爱祖国,关心国家大事,团结友爱,朝气蓬勃,遵守校规校纪。

2.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气氛浓厚,专业思想稳定,专业成绩突出。

3.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,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。在各项活动中获奖次数多,名次突出。

4.班集体团结向上,班干部团结协作、以身作则,在各项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。

(二)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

评选比例按照大二(含大二)以上年级学生总人数每800人评选1个先进班集体。

第二章 评选方式

第四条 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照《校级荣誉称号标准化工作手册》,通过学生自主申请、班级资格审查、班级评审、班级公示、二级学院资格审查、二级学院评审、二级学院公示、学校资格审查、学校评审、学校公示的流程进行评选。

第五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由各二级学院通过班级自主申请、二级学院评审、二级学院公示、学校百人评审团评审、学校公示的流程进行评选。

第三章 附则

第六条 评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,一般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的十一月份进行。

第七条 学生申请表与审批表以及评选具体流程按照《校级荣誉称号标准化工作手册》执行。

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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